一、《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的编号规则。证书编号由十四位阿拉伯数字、分四部分依次组成。
编号规则为: 第一部分为左数1―6六位数字,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县(或市)级政府统计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行政区划代码》为标准); 第二部分为7、8两位数字,是发证年限(公元纪年)的后两位数字; 第三部分为9―13五位数字,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当年的发证顺序号; 第四部分为最后一位数字,是持证人性别代号,男为1,女为2。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编号由“兵团”简称加八位阿拉伯数字、分四部分依次组成。
编号规则为: 第一部分由“兵团”两字代替统一规则的行政区划代码; 第二、三、四部分的要求与统一规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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