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我市针对物价上涨等因素,为切实缓解城乡低保对象生活困难现状,对全市大部分县(区)陆续提高了城乡低保对象的保障标准。
根据城市低保对象不同情况,从2006年开始,我市将城市低保对象中弱病残等靠自身努力无法改变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列为常补对象进行重点保障,在资金上向常补对象倾斜,着力提高常补对象求助水平。2007年,全市城市常补对象平均保障标准为180元/人/月, 非常补对象平均保障标准为120元/人/月;农村低保常补及非常补对象平均保障标准为70元/人/月。目前,城市低保常补对象保障标准最高达到260元/人/月, 城市低保非常补对象保障标准最高达到200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