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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四号)

抚州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抚州市统计局
 
2008年6月12日
 
农村居民生活条件
 
  抚州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575990户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住宅
 
  2006年末,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120平方米。99.66%的住户拥有自己的住宅,其中,拥有1处住宅的544096户,占94.46%;拥有2处住宅的28720户,占4.99%;拥有3处以上住宅的1236户,占0.21%。
 
  住宅类型主要为楼房。其中,居住楼房的288828户,占50.15%;居住平房的279541户,占48.53%;居住其他类型住房的7621户,占1.32%。
 
  住宅结构主要为砖木和砖混结构。住宅为砖木结构的282257户,占49.01%;砖混结构的171818户,占29.83%;钢筋混凝土结构的97068户,占16.85%;竹草土坯结构的21837户,占3.79%;其他结构的3010户,占0.52%。
 
住房面积与构成
 
  表1                                   单位:%
 
指标
全 市
户均拥有住房面积(平方米)
120
按拥有住房数量分的户构成
 
拥有1处住宅
94.46
拥有2处住宅
4.99
拥有3处住宅
0.21
没有住宅
0.34
按住房类型分的户构成
 
 楼房
50.15
 平房
48.53
 其他
1.32
按住房结构分的户构成
 
 钢筋混凝土
16.85
 砖混
29.83
 砖木
49.01
 竹草土坯
3.79
 其他
0.52
 
  二、饮用水
 
  有44203个住户反映获取饮用水存在困难,占7.67%。使用管道水的住户85519户,占14.85%。26734户的饮用水经过净化处理,占4.64%;266457户的饮用水为深井水,占46.26%;259697户的饮用水为浅井水,占45.09%;4618户的饮用水来源于江河湖水,占0.8%;3213户的饮用水为池塘水,占0.56%;596户的饮用水来源于雨水,占0.1%;14675户的饮用水来源于其他水源,占2.55%。
 
饮用水情况
 
  表2                             单位:%
 
指标
全 市
获取饮用水困难的户比重
7.67
使用管道水的户比重
14.85
按饮用水水源分的户构成
 
 净化处理过的饮用水
4.64
 江河湖水
0.80
 池塘水
0.56
 雨水
0.10
 浅井水
45.09
 深井水
46.26
  其他水
2.55
 
  三、卫生设施
 
  使用水冲式厕所的35203户,占6.11%;使用旱厕的61898户,占10.75%;使用简易厕所或无厕所的478889户,占83.14%。
 
按家庭卫生设施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表3                    单位:%
 
指标
全 市
 水冲式厕所
6.11
 旱厕
10.75
 简易厕所或无厕所
83.14
 
  四、耐用消费品
 
  农村居民平均每百户拥有彩电84台、固定电话37部、手机71部、电脑0.5台、摩托车38辆、生活用汽车1.7辆。
 
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量
 
  表4
 
指标
单位
全 市
彩电
台/百户
84
固定电话
部/百户
37
手机
部/百户
71
电脑
台/百户
0.5
摩托车
辆/百户
38
生活用汽车
辆/百户
1.7
 
  注:
 
  1.住宅:一般指上有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2.住宅面积:指住户所拥有的全部住宅的建筑面积,包括自住、租出和空置的住房建筑面积。

发布时间:2008-7-11 10:18
信息类别:统计公报
信息来源:抚州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 布 人:抚州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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