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赣人财发[2008]25号《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精神,抚州市人大财经委和市统计局联合抽调30名检查员,成立四个检查组,于7月28日至8月1日分别对全市12个县(区)开展了《统计法》和《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贯彻情况的抽查工作。
此次抽查采取交叉方式进行,抽查的范围要求:每县(区)必须检查二个部门、三个乡镇(街道)、三个基本单位,全市共检查近100个单位。检查的步骤为:听情况汇报、实地检查、梳理总结汇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有无非法干预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上报统计数据,干扰统计执法检查;统计调查对象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否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压案不查、瞒案不报;有关部门是否存在擅自制发统计报表,是否依法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是否按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资料管理是否规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