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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办事程序

 
  许可事项名称: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许可事项依据:国家统计局2004年10月13日公布的《涉外调查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认定与设计”;“任何个人和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涉外调查”。

  收 费 依 据: 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办 理 时 限: 20个工作日 

  办 理 程 序: 

  一、受理条件:
  (一)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2、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
  3、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
  4、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5、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3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30万元;
  6、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与设计;
  7、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申请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
  1、法人单位需提交下列纸介质材料:
  (1)《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该表可向江西省统计局免费索取或在江西省统计局信息网上下载(网址:www.jx.stats.gov.cn)。
  (2)通过当年年检的下列法人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之一: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③《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④《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证书》。
  江西省统计局对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核验后,法人证书原件退还申请机构。

  (3)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报告。报告应包括申请机构的调查领域及专长、人员状况、设备状况、调查业绩状况以及其他可以说明申请机构调查能力的内容。

  (4)用以证明申请机构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所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的材料。申请机构可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本机构所开展的三项以上调查项目的每个项目的调查问卷、合同复印件;
  ②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本机构所开展的调查营业总额达到三十万元的每个项目的调查问卷、合同复印件;

  (5)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与设计。保密与设计应当对搜集、保管、提供、销毁调查资料等方面的保密工作作出严格规定。

  (6)关于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由申请机构自行出具关于本机构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

  2、境外组织在华机构需提交下列纸介质材料:
  (1)《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该表可向江西省统计局免费索取。
  (2)境外组织在华机构批准证书复印件、登记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登记证书必须通过当年年检。江西省统计局对上述文件核验后,登记证书原件退还申请机构。
  (3)调查机构的资料保密与设计。与法人单位第5项材料要求等同。
  (4)关于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与法人单位第6项材料要求等同。
  (5)江西省统计局认为申请机构需要提交的用以证明《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内容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每份按上述内容的排列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幅面。每份中的各项材料均需申请机构首席代表(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申请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与审核

  江西省统计局收到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查,根据下列两种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于调查机构派人直接提交的申请材料合格的,当场向申请机构开具《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材料收取通知书》,开具通知书日期即为江西省统计局受理之日;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当场告知,不予接收。
  2、对于邮寄(快递)的申请材料合格的,以江西省统计局签收邮件之日为江西省统计局受理之日;申请材料不合格的,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告知,申请材料暂存或退回。

  三、审批决定

  1、江西省统计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江西省统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
  2、江西省统计局决定批准的,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作出《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行政审批决定的送达

  1、江西省统计局作出批准的决定后,及时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告知申请机构前来领取,申请机构也可在审批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江西省统计局领取。《涉外调查许可证》须由申请机构派人或委托他人前来领取。审批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无人前来领取的,注销《涉外调查许可证》。通过邮寄(快递)方式提交申请材料且只提交法人单位或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第2项材料复印件的,领取《涉外调查许可证》时需提交上述材料原件供核验。
  2、对于不予批准的决定,江西省统计局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将《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传真给申请机构,传真之日即为送达之日,随后通过邮局将《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邮寄给申请机构。如果因申请机构原因造成无法传真《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江西省统计局邮寄出《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实施主体:江西省统计局 

  受理地址:南昌市省府大院西二路省统计局大楼501室。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8:30 — 11:30
                          下午 2:30 — 5:00

  服务电话:0791-6262617    6283545(传真)

  通信地址:南昌市省府大院西二路江西省统计局法规与设计处

  邮政编码:330046

  申报须知:
  1、涉外调查包括:
  (1)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2)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3)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
  (4)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2、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不超出我省行政区域的,向江西省统计局提出。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江西省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仅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有效。
  3、业务范围中含有市场调查内容的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具备本规程 “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中第3、6、7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在境内直接进行与本机构有关的商品或者商业服务的市场调查;但是,不得从事社会调查。
  4、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或者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06-4-24 15:14
信息类别:涉外调查管理
信息来源:抚州市统计局
发 布 人:抚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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