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全市性的统计工作规定;制定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协调各县(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组织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查处重大的统计违法案件,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统计指标体系、统计调查体系和基本统计报表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地方统计标准;组织实施国家、省统计局的统计体制改革方案。
(三)组织指导全市统计工作;负责管理全市性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查各县(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组织指导各县(区)、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负责全市统计报表管理工作。
(四)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完成国务院统一布置的经济、农业、人口普查和基本单位普查;投入产出、1%人口抽样调查等二十多项专项调查。
(五)收集、汇总、整理、提供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咨询建议。
(六)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市性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指导、协调全市社会经济统计信息咨询工作。
(七)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指导各县(区)统计部门的数据库网络建设。
(八)管理中央和省下拨的统计事业经费;统一管理省点城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工作;协助县(区)委管理县(区)统计局局长、副局长。
(九)组织管理全市统计干部业务培训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继续教育工作;组织管理全市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及省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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