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地组织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正确行使统计行政执法权,实现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程序。
1、立案程序:(1)初步审查立案材料;(2)填写立案审批表;(3)审查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程序:统计执法人员在履行执法检查、调查取证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时,人数不得少于两人。(1)事先通知被检查人;(2)主动出示统一制发的统计执法证件;(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4)制作《调查询问笔录》;(5)对调查结果进行复核,如果发现缺少有关的证据或材料,要及时补充调查。
3、调查终结审核程序:(1)执法人员自审;(2)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初审;(3)本局主要负责人或主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审核。
4、听证程序:(1)听证开始程序;(2)质证辩论程序;(3)听证结束程序。
5、行政处罚程序:(1)先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根据处理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发文进行通报批评;(3)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分程序:(1)制作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2)送达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3)及时催办。
7、行政复议程序: 8、行政诉讼程序:
9、申请执行程序:(1)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2)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结案、案卷归档程序:(1)填写《结案报告表》;(2)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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