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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单位登记


  1、办事所需材料:

  (1)新建企业(单位)办理统计登记,应持有下列证明材料:
  ①国家机关应持证明或介绍信,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应持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式件或复印件)。
  ②企业应持工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正式件或复印件)、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式件或复印件)。

  (2)办理“统计登记证变更”应持有下列证明材料:
  ①国家机关应持证明或介绍信,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应持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式件或复印件)、原统计登记证正、副本(丢失要出具证明)。
  ②企业应持工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正式件或复印件)、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式件或复印件)、原统计登记证正、副本(丢失要出具证明)。

  (3)新建企业(单位)填写《统计登记申请表》、《基本单位情况表》各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变更企业(单位)填写《统计登记变更表》、《基本单位情况表》各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办事程序:

  审核各种证明材料→交纳办证经费→ 对新建(变更)企业(单位)基本单位调查表进行录入→显示并核对统计登记证正、副本内容→打印统计登记证正、副本

发布时间:2006-4-24 10:17
信息类别: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抚州市统计局
发 布 人:抚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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