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
 
 
江西省统计专业高级统计师资格条件
 
( 试行 )
 

  第一条 评定标准

  高级统计师须系统地掌握统计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及相关领域国内外的现状及研究发展趋势;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能够运用理论指导工作实践,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有重要价值的改革意见,工作业绩显著;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开展统计科学理论研究,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统计论文、著作或统计分析报告;具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统计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坚持依法统计、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统计法》,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延期申报:

  ( 一 )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 1 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及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 2 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 3 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 2 年申报。

  ( 二 ) 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 3 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一 ) 获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或经济类中级技术资格,并受聘统计师或经济类中级技术职务以上。

  ( 二 ) 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统计师任职资格,并受聘统计师职务 5 年以上。

  ( 三 )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 ( 学位 ) ,取得统计师资格,并受聘统计师职务 5 年以上;或者具备上述第 ( 二 ) 点规定学历 ( 学位 ) ,取得统计师资格,并受聘统计师职务 3 年以上者,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工作经历 ( 能力、水平 ) 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拟定省、部级以上统计制度 ( 方案 ) 或总结拟定设区市、厅 ( 局 ) 级统计制度方案,被主管部门审定予以颁布;或对统计制度方法中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改革方案并被省、部级以上统汁机构采纳。

  二、组织实施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取得较好效果,并获设区市、厅 ( 局 ) 级二等奖以上的奖励;或在一个大、中型企业组织实施国家及上级部门的各项统计调查,主持建立、整顿企业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及基层各项统计制度,使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得到切实保障,经省部级以上统计机构确认,其统计基础工作达到先进水平 ( 均以证书、奖状为准 ) 。

  三、在公开出版的大型统计资料汇编中,主持加工整理和编辑本专业、本地区部分统计资料;或主持加工整理和编辑并公开出版本地区、本部门统计资料汇编 2 本 以上,或内部发行统计资料汇编 3 本以上,或主持加工整理和编辑大、中型企业统汁资料汇编 4 本以上。

  四、作为业务骨干,本单位、本专业的工作在评比中获得两次以上省、部级统计机构二等或设区市、厅 ( 局 ) 级一等以上的奖励 ( 以证书为准 ) 。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任务,工作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国家科技奖或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或设区市、厅 ( 局 ) 级科技奖一等奖 1 项或二等奖 2 项;或获得国家统计局颁发的统计专业成果奖;或省、部级颁发的统计专业成果奖二等奖;或设区市、厅 ( 局 ) 级颁发的统计专业成果奖一等奖 1 项或二等奖 2 项。

  二、独立或作为主要执笔人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在全国综合或分专业的优秀分析报告评选中获奖;或在省、部级统计机构组织的评选中 2 篇以上获奖;或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所撰写的 1 篇统计分析报告被采用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 提供确认证件 ) 。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论文 l 篇以上;或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2 篇以上 ( 会议不编论文集的,以宣读证书为准 ) 。

  二、在全国性专业刊物发表统计经济论文、分析报告 1 篇以上;或在省、部级专业刊物发表统计经济论文或分析报告 2 篇以上。

  三、被省、部级内部刊物采用的统计经济论文、统计分析报告 2 篇以上。

( 以上均为第一、第二作者 ) 。

  四、独立撰写并正式出版社会、经济统计专著 5 万字以上;或译著 10 万字以上;或独立编写中专以上程度统计教材 10 万字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一 ) 获得国家科技奖或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或设区市、厅 ( 局 ) 级科技奖一等奖 1 项或二等奖 2 项;或获得国家统计局颁发的统计专业成果奖;或省、部级颁发的统计专业成果奖二等奖;或设区市、厅 ( 局 ) 级颁发的统计专业成果奖一等奖 1 项或二等奖 2 项。

  ( 二 ) 独立或作为主要执笔人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在全国综合或分专业的优秀分析报告评选中获奖;或在省、部级统计机构组织的评选中 2 篇以上获奖;或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所撰写的 1 篇统计分析报告被采用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 提供确认证件 ) 。

    二、论文、论著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 2 项:

  ( 一 ) 在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的论文 1 篇以上;或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统计经济论文 2 篇以上 ( 会议不编论文集的,以宣读证书为准 ) 。

  ( 二 ) 在全国性专业刊物发表统计经济论文、分析报告 1 篇以上;或在省、部级专业刊物发表统计经济论文或分析报告 2 篇以上。

  ( 三 ) 被省、部级内部刊物采用的统计经济论文、统计分析报告 2 篇以上。( 以上均为第一、第二作者 ) 。

  ( 四 ) 独立撰写并正式出版社会、经济统计专著 5 万字以上;或译著 10 万字以上;或独立编写中专以上程度统计教材 l0 万字以上。

 
 
Copyright © 2006 tjj.jxfz.gov.cn 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抚州市统计局 制作维护:抚州市信息中心
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大道金家山路  Tel:0794-8222313